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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资讯2025-04-17
1.国家药监局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
2.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3.六部门发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
4.四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
5.国家卫健委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
6.三部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
7.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式颁布
8.国办:加强资金支持 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9.国家药监局发文调整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
10.四部门发文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1.国家药监局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
4月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通知发布之日起,流感疫苗产品批签发时限调整为45个工作日。发布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批签发的产品,继续执行60个工作日批签发时限。
2.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3月31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本次发布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ALDH2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MTHFR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
3.六部门发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
3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25年3月3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资金清退。通知明确,各地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结算类型等因素,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四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
3月25日,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四部门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具体要求包括:医师需在神经内科或儿科等领域已注册,并通过相关精神科培训;医疗机构需具备精神科相关许可。《通知》强调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并明确医师在职称晋升及药品处方权方面的相关规定。
5.国家卫健委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
3月21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
本年度将“提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纳入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另一方面贯彻落实2025年卫生健康系统为民办实事具体要求。同时,文件对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6.三部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
3月20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国家疾控局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该办法共5章23条,明确了海关、疾控部门制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有关职责,以及境外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并对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数据、信息的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对可能跨境传播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虫媒传播传染病、接触传播传染病风险的进境出境人员采取的监测措施,明确了海关、卫生健康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传染病信息部门通报有关要求,以及公众对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义务,等等。
7.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式颁布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经第十二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本公告和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
8.国办:加强资金支持 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3月20日,中国政府网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九方面二十一项内容。
《意见》指出,优化中药产业结构布局,打造民族药特色产业高地,培育发展一批中药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加强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中药产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丰富信贷产品供给,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大对中药材种植、新药研发等重点环节保险保障力度。
9.国家药监局发文调整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
3月1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或与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自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注册证产品。注册申请需提交原注册资料,提供实际控制人证明及授权书。申请人需承诺不改变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提交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报告。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生产可优先办理注册。
10.四部门发文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
3月12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推动药品追溯码全面应用。
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销售时赋码,并上传追溯信息至全国医保信息平台。2025年7月起,医保结算需扫码销售药品,2026年起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药品追溯码将用于医保目录谈判、集中采购等环节,建立三码关系映射库,提升信息查询服务。各级医保机构需将追溯码采集纳入考核,严惩违规行为。强调部门协作,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