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刊 | 会员店老板“圈钱跑路”,充值会员风中凌乱: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下篇)
【上篇回顾:3·15特刊|会员店老板“圈钱跑路”,充值会员风中凌乱: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上篇)】预付式消费因优惠折扣大、支付便捷,在日常消费中较为常见,广受商户和消费者青睐,在商家处预先付款开通会员,充值预付卡,以换取长期、稳定的服务体验,已是大众消费观的一部分。在百货、洗车、餐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服装洗染、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更为盛行,消费者对此已司空见惯。然而,各种福利优惠与方便的背后,潜藏着消费者难以控制的风险。近几年来预付式消费存在商户跑路、货不对板、霸王条款等问题引发各种纠纷,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的“痛点”。本文将关注预付款服务、预付卡消费,对相关案件的违法事实及消费者维权途径做简单的分析与梳理,以提示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图片来源:Unsplash.com案情简介2020年3月1日,小昆在大美公司购买了10张不记名购物卡,每张面额为1000元,共计10000元。后因工作繁忙,小昆遗忘曾经购买了上述购物卡一事,以致从未使用前述购物卡进行消费。2023年5月20日,小昆为给女朋友购买礼物,突然想起在大美公司购买的10张购物卡,遂持卡到大美公司进行消费,但是一直无法成功消费,经仔细查看,才发现购物卡上标注了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3月15日,过期不换卡、不退款。小昆使用购物卡时,购物卡使用期限早已经过期。小昆遂致电大美公司要求退卡退款,大美公司客服回复:由于购物卡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期限,系统中无法查询购物卡购买记录,也无法查询购物卡余额情况,因此购物卡无法使用,现在购物卡已经过期,公司有权不换卡、不退款。案件分析首先,消费者需要了解预付卡属于商业预付凭证的一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第二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预付凭证的形式都作出了罗列和解释,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实物或电子的购物卡、会员卡和代金券等都属于商业预付凭证的一种形式。仅口头记录、缺少凭证的“预付”极易误导消费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预付卡并不能随意发行,从法律规定上不难看出,并非每个商户均可以发行预付卡,预付卡的发行存在明确要求,经营者需要满足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六个月后才能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而且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确认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由此可见,预付卡的充值金额是受限的,购物卡充值总计达一万元,显然存在法律风险,预付卡充值存在明确限额,商户违规发放预付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得设定有效期限。”所谓“逾期不退”也是无效的条款。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商户违反上述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商户在发行预付卡时制定该条款明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义务而制定,亦应属于无效条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对于违规发行预付卡的情形,消费者拥有举报申诉等进行维权的权利。商户违规发行预付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商户改正并加处罚款。对于“充值返利”后申请退还的情形,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充值赠金如何扣费及合同解除时消费金额如何计算等事宜,商户因充值赠送消费者的金额也应退还,赠金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赠金亦应按实际消费比例退还。律师建议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应关注商户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行为,如在开展预付卡业务时有无依法备案,是否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时是否以书面形式明确购买、充值、使用、退卡等相关条款,办理过程中是否履行相应提示告知义务,对预付资金的管理稳妥与否。保存好预付卡相关凭证证据,与商户发生纠纷时可主动协商解决处理,也可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商户存在不规范和不诚信经营的情形的,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若协商不成,消费者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预付会员款是一种相对特殊的交易模式,而特殊并不意味着漏洞,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未遗漏这一风险较高的交易模式,仅是“跑路”跑不掉商家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也应当警醒,在购买购物卡、预付卡之前,应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充分了解,需看清合同条款、再三思量,注意与商户签订的协议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了解服务合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不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消费者在交付会员款前也应当关注约定的服务内容及细节,对消费陷阱保持警惕,理性消费,不要盲目开展预付式消费。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做好证据留存,及时沟通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举报,必要时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END罗集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政府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潘旭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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