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人速看!AI 生成内容必须打标?你现在可能已经“违规”了
万益资讯2025-04-14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基于AI的大模型工具日益普及,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AI生成内容也在各大平台广泛传播。为规范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所有使用或传播AI生成内容的主体而言,理解并严格遵守该办法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核心要点、三类主要责任主体以及合规建议等方面,为您解读相关内容,并提供在公众号等平台发布AI生成内容的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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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办法》的核心要点与责任主体
(一) AI生成内容与标识要求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范围
《标识办法》所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包括AI写作、AI绘画、语音合成、视频合成、虚拟数字人等)。
标识方式:显式标识 + 隐式标识
• 显式标识:通过在内容显著位置或交互界面添加文字、声音、图形等提示,清晰表明“由AI生成”或“AI合成内容”。例如:
♢ AI写作:标题、开头、结尾或交互界面标注“AI生成”或“AI合成内容”;
♢ AI绘画:图片适当位置加水印“AI生成图像”;
♢ 语音合成:开头、结尾或播放过程中添加语音提示“以下音频由AI合成”;
♢ 视频合成:片头、片尾或视频界面显著位置提示“AI合成视频”;
♢ 虚拟场景:起始画面或交互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隐式标识: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AI属性、服务提供者信息、唯一标识符等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技术信息。
可不进行显式标识的例外情况
一般而言,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确保文件含有显式标识,避免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但如果用户主动申请提供无显式标识的文件,服务提供者可根据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AI生成内容,但必须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的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法律责任
《标识办法》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仅规定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参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标识办法》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相关服务;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主体
根据《标识办法》,主要有三类责任主体:
服务提供者
指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例如提供AI写作、AI绘画、虚拟人生成等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 主要责任:应当在生成服务时自动添加显式、隐式标识,为用户提供标识功能并留存相关日志;做好技术保障与内部合规制度建设。
内容创作者(即服务使用者或内容发布者)
指使用AI工具创作并发布内容的个人或组织。
• 主要责任: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不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关注并遵守平台规则,配合平台的管理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平台
如微信公众号、微博、B站、抖音、小红书等,不直接提供AI生成技术,但提供内容发布和传播渠道。
· 主要责任:核验显式或隐式标识;为用户提供平台端的标识功能;识别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在前述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合规要点与注意事项
(一)服务提供者:显式标识的自动添加与管理、隐式标识的嵌入技术
显式标识的自动添加与管理
服务提供者在AI内容生成完成后,应确保显式标识随文件一并保留。若有下载、导出等功能,也需保证显式标识不被删除或遮挡。
若用户主动请求“不添加显式标识”的,需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隐式标识的嵌入及数字水印技术
在文本、图片、音视频元数据中写入AI属性、服务提供者名称、内容编号等信息,并尽量采用数字水印等防篡改技术。
(二)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平台:核验标识并加以提示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平台需具备AI内容自动识别与风控机制,一旦检测到含有标识的AI内容或疑似AI生成内容,应及时采取提示措施,并在文件元数据中写入AI属性、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等传播要素信息。
同时需在用户协议、公示规则中明确对AI生成内容的管理要求与处罚措施,建立举报渠道,形成合规闭环。
(三)内容创作者等主体:不得恶意删除、篡改标识
《标识办法》第十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技术工具或服务。内容创作者和平台运营方需高度关注这方面的风险,做好监测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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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众号运营的实操建议
(一)创作端合规建议
若您使用AI写作工具生成了文章初稿,建议在标题或文末显著位置标明“本文部分(或全部)内容由AI辅助生成”,或勾选/启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动显式标识功能。
留意AI生成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尽量对生成文本进行二次审校,防范虚假信息或版权风险。
(二)发布端合规建议
检查待发布的图文、音视频文件是否已包含隐式标识(元数据),必要时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识别或对接AI检测服务。
对尚未明示“AI生成”的内容,可提示创作者主动声明或标识;发现内容存在明显AI生成特征却无标识的,需根据平台管理规范进行相应处置。
平台运营方应在后台设立“AI内容标识选项”或“AI声明入口”,让作者在提交内容时自主勾选,以减少违规风险。
针对创作者恶意删除或篡改标识的情况,应通过技术监控、用户举报等机制及时发现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各方合规共识
由于未按规定标识的行为有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公众号运营者与AI内容创作者应当形成基本的合规共识,确保在出现争议或投诉时能提供“已合法合规标识”的证据(如保留生成日志、添加元数据)。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关键在于全面落实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的技术方案与制度流程;对于内容创作者而言,主动声明AI生成内容、遵守合规要求,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建立公众信任的基石;对于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平台而言,则需强化审核、监测与处置机制,确保管理闭环落地。
只有各方协同推进,才能为AI赋能的内容生态注入更多规范性与可持续性,让人工智能真正成为促进信息生产与创新的健康、合规力量。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商事纠纷、公司合规管理、公司投资并购。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事务、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