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实务:适用条件与程序要素解析
万益资讯2025-04-02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程序、保护债权人及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强制清算程序将被启动,以有序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本文将围绕公司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申请材料、清算组组成以及结案方式等五个方面展开探讨。
强制清算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之一时,便可能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表明,若公司未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强制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陷入僵局,无法顺利推进清算工作。例如,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等。当出现此类自行清算障碍时,相关主体可申请强制清算,以保障清算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
如前文所述,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公司自行清算出现障碍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债权人作为公司债务的相对方,其债权能否得到有效清偿与公司清算结果密切相关,属于利害关系人。赋予债权人强制清算申请权,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及时清理债务。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也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启动主体。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若股东认为公司自行清算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公司清算组故意隐瞒公司资产、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等导致公司自行清算无法顺利进行时,股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此外,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后,若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该股东也可申请强制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作为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主体。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具体而言,申请人需明确自身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公司信息,如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在申请事实和理由部分,应详细阐述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具体情况,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或自行清算存在障碍的事实依据,以及申请强制清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申请人为债权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及债权金额、期限等内容的相关证据,如生效判决书、合同、借条、还款凭证等,同时提供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为股东的,应提交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规定等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材料,以及证明其持有公司相应股权比例的证据。
主要包括被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资料等,以证明被申请人公司的合法存续及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若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申请强制清算,应提交公司章程中关于营业期限的相关条款;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原件或经公证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若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书等。
若主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可提供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时间证明材料,以及截至申请日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的相关证据,如公司内部通知、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若以公司自行清算出现障碍为由申请,应提供能够证明清算组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等行为的证据,如清算组的工作记录、相关会议纪要、债权人或股东的投诉材料等。
除前述材料外,还有其他与申请书中提及的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在申请时也应当一并提交。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清算公司的规模、性质、清算难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人员或机构组成清算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或者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若由于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清算组无法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清算程序终结,但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等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强制清算过程中,若公司与债权人能够就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且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这种结案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成本。
(四)转入破产程序
清算过程中如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且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强制清算程序也随之终结。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司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准确把握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明确启动主体、规范申请材料的提交、合理确定清算组的组成以及正确运用结案方式,对于确保强制清算程序的合法、公正、高效进行具有关键意义。在实践中,无论是债权人、股东还是人民法院、清算组等相关主体,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共同推动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何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破产法律事务部部长;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破产与重整、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