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万益快讯 | 林子靖律师受邀到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题培训

万益资讯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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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1 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林子靖律师受邀到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题培训,全院约 100 名员工以线上线下结合形式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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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培训现场

培训中,林子靖律师围绕法典立法意义、核心结构、基本原则进行系统讲解,重点说明法典将于2026 年 8 月 15 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标志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法典化、体系化新时代。培训紧密贴合环科院核心业务,聚焦法典与业务相关的关键条款,结合典型案例拆解执业风险,明确合规操作指引,让参训人员清晰把握执业红线、法律风险与全流程合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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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林子靖律师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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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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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靖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侵权损害纠纷、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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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资讯
林木交易“包青山”销售模式下买受人需自行承担标的物数量短缺风险
案情简介覃某通过林控互联网招标平台中标A单位某片林地的采伐销售经营权。招标公告期间,覃某前往该林地现场勘探,充分了解林木的数量、质量状况,以及招标公告提示的全部风险。在A单位给予大幅价格让利的基础上,双方签订《活立木(包青山)采伐销售承揽合同》。随后,A单位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覃某完成采伐后,发现实际出材量远低于预计量,双方协商未果,覃某遂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在“包青山”销售模式下,招标信息中“预计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存在较大误差时,买方能否以误差超出合理范围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图由AI生成律师观点“包青山”是林业交易中常见的活立木整体打包销售模式,其核心特征为卖方按林地现状交付整片林木,由买方自行负责采伐、造材、运输,并承担所有后续风险。覃某在招标公告期间已亲自赴现场了解案涉林地的林木数量,且在A单位告知全部风险、合同中多次以显著方式注明风险及排除风险瑕疵解除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同时在采伐至完毕的全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在明知“包青山”模式固有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明确条款自愿分配风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构成欺诈或显失公平,即应认定有效。买方事后以误差超标为由主张赔偿,实质是试图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卖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A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包青山”作为一种活立木打包销售模式,不同于按实测方数交割的规格材买卖,标的物具有不可分割、难以精确计量的天然属性,因此交易价格通常已包含对数量、质量不确定性的折让。买方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对交易损失风险进行防范:第一步:若买方对招标文件中“预计出材量”等参考数据存疑,应在投标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入林地,对林木胸径、株距、树高、病虫害状况及采伐运输条件等进行实地抽样调查,独立评估实际出材量。第二步:买方应结合自身采伐成本和木材市场价格,测算出材量即使低于预期一定比例(如10%)时是否仍能保本或盈利,避免盲目高价竞标。第三步:买方中标后,应在交付标的物后按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如合同没约定检验期的,需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如发现标的物与约定严重不符,应就标的物交货数量异议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保留送达证据。因买方怠于检验,在采伐完毕后才提出异议的,被视为买方认可标的物交付符合约定,再提异议应当得不到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6)桂民再49号END作者简介覃贵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产权交易、公司治理、林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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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益刑辩团队 万益说法 2026年6月15日 17:56 广西
农产品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从田间地头到直播间,再到出口报关,每个环节都可能埋下涉税隐患。广西近期密集查办此类案件,释放了从严监管的信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律师结合最新案例,从“进项虚开—主播隐匿收入—骗取出口退税”全链条出发,深度剖析农产品交易中的刑事风险,结合真实案件和最新政策,面向相关企业和主播群体开展系统性的涉税风险警示。一、源头之罪:农产品进项发票的虚开陷阱在农产品交易中,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者自行开具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特殊的税收政策赋予了企业极大的自主权,但也滋生了虚开风险。部分企业利用农户身份信息,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业务,甚至通过非法购买发票来冲抵成本。风险现状:许多农产品企业在未实际收购农产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收购凭证、虚假资金流等方式虚增进项税额。例如,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税务局近期公布的案例中,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便因进销项结构异常触发“黄色预警”,最终被查出进项税额抵扣不符合规定,不得不补缴税款并转出进项税额。这则案例警示我们,看似隐蔽的“自行开票”在大数据模型下已无所遁形。刑事红线:一旦虚开行为坐实,将直接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广西柳州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中,主犯黄某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合计高达736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对于农产品企业而言,切勿将收购发票当作税负“调节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二、终端之变:主播带货遇上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现如今,农产品销售高度依赖电商平台与直播带货模式,而主播及MCN机构的涉税处理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落地,首轮信息报送工作已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平台经济的税务监管已彻底告别“裸奔”时代。PART.01隐匿收入的风险引爆新规要求平台按季度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私账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将被彻底穿透。部分主播过去通过注册多家个体户拆分收入、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逃税的手段已经失灵。一旦税务机关通过平台报送数据比对发现申报收入显著偏低,将直接启动稽查程序。PART.02“坑位费”与“佣金”的合规雷区在农产品带货中,商家支付给主播的“坑位费”和佣金往往难以取得合规发票。一些主播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或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来开具发票,若平台报送的数据显示主播真实收入与开票金额严重不符,且无真实业务支撑,极易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这不仅导致主播面临补税罚款,商家相应的成本列支也将被否认,甚至涉及逃税罪共犯的法律风险。三、出海之痛: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的涉税雷区广西防城港、崇左等边境口岸是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的重要枢纽。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香菇、木耳、茶叶等大宗农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循环出口”“道具贸易”等手段大肆骗取国家税款。典型案件: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周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及骗取出口退税案,是近年来广西农产品领域骗税金额最高、量刑最重的案件之一。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以杨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串通河南、湖北、广西等地数十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以香菇、木耳、茶叶等农副产品为“道具”,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合同将货物出口至越南、中国香港等地区,再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将货物偷运入境,借助“循环出口”的方式制造虚假付汇结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查明,该团伙共代理出口农副产品1026柜(批),骗取出口退税2.23亿元,偷逃进口税款2.65亿元。最终,主犯杨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道具贸易+循环出口”的实质是将同一批农产品反复作为“道具”流转:货物先出口至境外骗取退税,再通过走私通道将货物偷运回国,继而再次出口、再次骗税,形成“出口—回流—再出口”的闭环。这种模式下,货物本身从未真正进入境外消费市场,而国家税款却被反复套取。与此同时,走私回流环节又偷逃了进口关税,构成骗税与走私的复合型犯罪。刑事红线: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门槛低、刑罚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律师建议从事大宗农产品外贸的企业,务必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进出口货物货权真实、来源清晰,确保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严格一致,确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买单配票”或低报价格安排。结语合规是唯一的“安全区”纵观上述风险,无论是农产品源头开票、直播带货的结算还是出口退税的申报,税务监管核心已从事后打击转向“数据预警+精准监管”。对于企业而言,务必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收购台账,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对于带货主播、MCN机构而言,必须摒弃利用信息壁垒隐匿收入的侥幸心理,如实申报平台收入。步入大数据监管、税务透明化的新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唯有将税务合规作为经营的生命线,才能在农产品产业链中行稳致远。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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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快讯 | 万益副主任吴周智受邀为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
2026年6月10日下午,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融证券部部长吴周智律师受顾问单位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邀请,为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开展《〈民法典〉时代企业债权保护与担保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图为讲座现场本次讲座中,吴周智律师就企业债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债权保护主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变革等进行讲解分析,辅以债权保护实务典型案例剖析,系统介绍了企业债权保护常见的法律风险和实务问题。针对债权担保的关键风险点,深入分析了业务办理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并围绕业务人员的日常业务问题进行探讨,指出风险点并提出操作建议和解决措施,为业务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解决方案。图为吴周智律师授课律师简介吴周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擅长领域:银行金融、投融资管理、公司治理。往期推荐三十而立大家万益|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周年庆祝大会圆满举行!万益讲堂开课|杜万华主讲《当前民商事审判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万益讲堂88期开课|张卫平教授主讲《启动再审的技术应对与法理》万益讲堂开课|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春良主讲《涉外商事争端解决中常见问题及应对技巧》万益讲堂开课|江必新教授主讲《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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