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交易“包青山”销售模式下买受人需自行承担标的物数量短缺风险
万益资讯2026-06-16


覃某通过林控互联网招标平台中标A单位某片林地的采伐销售经营权。招标公告期间,覃某前往该林地现场勘探,充分了解林木的数量、质量状况,以及招标公告提示的全部风险。在A单位给予大幅价格让利的基础上,双方签订《活立木(包青山)采伐销售承揽合同》。随后,A单位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覃某完成采伐后,发现实际出材量远低于预计量,双方协商未果,覃某遂提起诉讼。


在“包青山”销售模式下,招标信息中“预计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存在较大误差时,买方能否以误差超出合理范围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图由AI生成


“包青山”是林业交易中常见的活立木整体打包销售模式,其核心特征为卖方按林地现状交付整片林木,由买方自行负责采伐、造材、运输,并承担所有后续风险。覃某在招标公告期间已亲自赴现场了解案涉林地的林木数量,且在A单位告知全部风险、合同中多次以显著方式注明风险及排除风险瑕疵解除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同时在采伐至完毕的全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在明知“包青山”模式固有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明确条款自愿分配风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构成欺诈或显失公平,即应认定有效。买方事后以误差超标为由主张赔偿,实质是试图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卖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A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青山”作为一种活立木打包销售模式,不同于按实测方数交割的规格材买卖,标的物具有不可分割、难以精确计量的天然属性,因此交易价格通常已包含对数量、质量不确定性的折让。买方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对交易损失风险进行防范:
第一步:若买方对招标文件中“预计出材量”等参考数据存疑,应在投标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入林地,对林木胸径、株距、树高、病虫害状况及采伐运输条件等进行实地抽样调查,独立评估实际出材量。
第二步:买方应结合自身采伐成本和木材市场价格,测算出材量即使低于预期一定比例(如10%)时是否仍能保本或盈利,避免盲目高价竞标。
第三步:买方中标后,应在交付标的物后按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如合同没约定检验期的,需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如发现标的物与约定严重不符,应就标的物交货数量异议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保留送达证据。因买方怠于检验,在采伐完毕后才提出异议的,被视为买方认可标的物交付符合约定,再提异议应当得不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6)桂民再49号


覃贵才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产权交易、公司治理、林业法律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