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升级——《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施行解读与实务启示

万益资讯2026-06-03

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 这部历时五年立法长跑、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部门规章,取代了施行逾三十年的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正式进入行政+司法双轨并进的新阶段。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的当下,企业核心资产正在经历从有形”到无形、从实体数据的深刻变革。一个算法模型可能价值百亿,一套客户数据可能决定市场格局,一段核心代码可能关乎企业生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出台绝非简单的条文更新,而是一次回应时代需求的制度重构——它构建起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惩治的全方位保护体系,为企业在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筑牢了制度防线。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执业律师,笔者认为,新规的亮点集中体现在三个字上:数字化。从保护客体到保密措施,从侵权手段到执法机制,数字化逻辑贯穿始终。以下从实务视角为您逐一解读。


保护客体的数字化扩展从配方到算法,从成功到失败

新规第五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作出了迄今最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其最大突破在于明确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及其代码纳入技术信息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企业投入大量资源训练的大模型算法、精心编写的核心代码、积累沉淀的数据资产,如今都有了清晰的行政法保护依据。

更具实务价值的是,新规明确指出,阶段性成果乃至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只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要件,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极具现实针对性——在AI研发领域,失败的模型训练数据往往蕴含着宝贵的试错经验和技术路径信息,竞争对手获取这些信息可以大幅缩短研发周期、规避技术弯路。新规将此类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体现了立法者对研发规律和商业现实的深刻理解。



实务启示企业应当及时梳理自身的算法资产、数据资产和代码资产,建立分级分类的保密管理体系。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和实验记录,同样应当纳入保密管理范围,避免因“失败的没有价值”的错误认识而疏于保护。


保密措施的数字化转型:回应远程办公与跨境协作的现实挑战


新规第九条系统列举了八类可认定的保密措施,其中第四类措施尤其值得关注——立法者专门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新型工作场景,明确要求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这一规定直面数字时代的企业管理现实。当员工在家中通过VPN访问公司服务器、当研发团队分布在不同国家通过云端协作、当核心数据在多方之间流转,传统的物理隔离和门禁管理已远远不够。权限分级确保最小必要访问,数据脱敏降低信息泄露的损害后果,操作日志留痕则为事后追责提供关键证据——这三项技术要求构成了数字化保密措施的黄金三角

此外,新规第七类措施对离职员工的保密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结合近年来高发的前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案件,这一规定为企业HR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实务启示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应停留在纸面,而应当与IT系统深度结合。建议企业对照新规九条标准,逐项评估现有保密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在远程办公和跨境协作场景下是否存在管理盲区。


侵权行为认定的精细化:数字化不正当手段的明确与“安全港”规则的建立


新规第十条对不正当手段作出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其中、第项直接回应了数字化侵权的新型手段: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进入企业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或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在授权届满后将商业秘密擅自下载或者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网络存储空间或电子设备——这些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却长期缺乏明确规制的行为,如今被明文列为不正当手段。

在帮助侵权认定方面,新规第十三条明确了教唆、引诱、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包括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怂恿指使、通过物质或非物质奖励诱导、明知或应知仍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第十四条则对第三人侵权设立了明知或应知”的主观判断标准,并列举了保密程度、获取渠道合理性、交易价格、与权利人关系、行业惯例等判断因素,为实务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可操作的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第十五条同时设立了不构成侵权的安全港”规则,明确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信息开展工作,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也为人才合理流动留出了必要空间,体现了立法者对保护商业秘密与促进人才流动之间平衡关系的审慎把握。



实务启示:企业在发现疑似侵权时,应当注意收集和固定侵权人使用数字化手段获取或转移信息的证据,操作日志、访问记录、传输记录等往往成为关键证据。同时,企业在追究员工责任时,也需注意区分“专有商业秘密”与“通用知识经验”的边界,避免维权过度。


行政执法机制的强化:举证规则优化与执法手段升级


新规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现了重要突破。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和具体线索后,市场监管部门即可启动调查程序。初步证据涵盖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和时间、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等方面,线索则包括涉嫌侵权人的获取渠道或机会、保密措施被破坏的迹象、商业秘密已被获取或使用的相关线索等。

更具实务价值的是事实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条件或渠道的,可以认定侵权——但涉嫌侵权人可以举证合法来源予以反驳。这一规则在实务中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尤其是在侵权行为和证据多由侵权方控制的场景下,意义尤为突出。

在执法手段方面,新规第二十三条明确授予市场监管部门进入场所检查、询问、查询和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等权力。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则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一般侵权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则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启示:对于权利人而言,行政查处途径相比民事诉讼具有程序快捷、成本较低、执法手段较强的优势,值得在维权策略中优先考虑。


企业合规建议与律师服务的核心价值


面对新规带来的制度变革,企业应当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建议至少从以下几个维度着手:第一,全面盘点企业商业秘密资产,建立分级分类保护清单;第二,对照新规九类保密措施标准,修订完善保密制度和IT系统配置;第三,规范员工入职、在职、离职全流程的保密管理;第四,关注跨境协作场景下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保护;第五,建立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现和应急响应机制。

在这一过程中,专业律师的价值不可替代。商业秘密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三性认定(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侵权行为举证,这要求律师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更要懂商业。从合规体系搭建、保密制度设计,到侵权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再到员工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起草审查,专业律师能够为企业提供贯穿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


结 语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施行,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核心资产保护的现实需求,更通过行政+司法双轨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多元和有力的救济渠道。

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不是一份保密协议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项需要法律、技术、管理多学科交叉的系统工程。在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唯有将合规前置、将保护落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守好自己的护城河。而当风险来临、纠纷发生之时,及时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往往是止损维权最明智的选择。

【注:本文作者系资深知识产权律师,长期专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利诉讼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业务。如您对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或维权事宜有任何需求,欢迎留言咨询交流。】


作者简介




5eadeabc-5908-4c24-99a3-482837abb7cf.png

何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破产与重整、民商事争议解决。

图片

万益资讯
林木交易“包青山”销售模式下买受人需自行承担标的物数量短缺风险
案情简介覃某通过林控互联网招标平台中标A单位某片林地的采伐销售经营权。招标公告期间,覃某前往该林地现场勘探,充分了解林木的数量、质量状况,以及招标公告提示的全部风险。在A单位给予大幅价格让利的基础上,双方签订《活立木(包青山)采伐销售承揽合同》。随后,A单位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覃某完成采伐后,发现实际出材量远低于预计量,双方协商未果,覃某遂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在“包青山”销售模式下,招标信息中“预计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存在较大误差时,买方能否以误差超出合理范围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图由AI生成律师观点“包青山”是林业交易中常见的活立木整体打包销售模式,其核心特征为卖方按林地现状交付整片林木,由买方自行负责采伐、造材、运输,并承担所有后续风险。覃某在招标公告期间已亲自赴现场了解案涉林地的林木数量,且在A单位告知全部风险、合同中多次以显著方式注明风险及排除风险瑕疵解除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同时在采伐至完毕的全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在明知“包青山”模式固有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明确条款自愿分配风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构成欺诈或显失公平,即应认定有效。买方事后以误差超标为由主张赔偿,实质是试图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卖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A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包青山”作为一种活立木打包销售模式,不同于按实测方数交割的规格材买卖,标的物具有不可分割、难以精确计量的天然属性,因此交易价格通常已包含对数量、质量不确定性的折让。买方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对交易损失风险进行防范:第一步:若买方对招标文件中“预计出材量”等参考数据存疑,应在投标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入林地,对林木胸径、株距、树高、病虫害状况及采伐运输条件等进行实地抽样调查,独立评估实际出材量。第二步:买方应结合自身采伐成本和木材市场价格,测算出材量即使低于预期一定比例(如10%)时是否仍能保本或盈利,避免盲目高价竞标。第三步:买方中标后,应在交付标的物后按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如合同没约定检验期的,需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如发现标的物与约定严重不符,应就标的物交货数量异议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保留送达证据。因买方怠于检验,在采伐完毕后才提出异议的,被视为买方认可标的物交付符合约定,再提异议应当得不到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6)桂民再49号END作者简介覃贵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产权交易、公司治理、林业法律实务。
更多
原创 万益刑辩团队 万益说法 2026年6月15日 17:56 广西
农产品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从田间地头到直播间,再到出口报关,每个环节都可能埋下涉税隐患。广西近期密集查办此类案件,释放了从严监管的信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律师结合最新案例,从“进项虚开—主播隐匿收入—骗取出口退税”全链条出发,深度剖析农产品交易中的刑事风险,结合真实案件和最新政策,面向相关企业和主播群体开展系统性的涉税风险警示。一、源头之罪:农产品进项发票的虚开陷阱在农产品交易中,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者自行开具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特殊的税收政策赋予了企业极大的自主权,但也滋生了虚开风险。部分企业利用农户身份信息,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业务,甚至通过非法购买发票来冲抵成本。风险现状:许多农产品企业在未实际收购农产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收购凭证、虚假资金流等方式虚增进项税额。例如,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税务局近期公布的案例中,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便因进销项结构异常触发“黄色预警”,最终被查出进项税额抵扣不符合规定,不得不补缴税款并转出进项税额。这则案例警示我们,看似隐蔽的“自行开票”在大数据模型下已无所遁形。刑事红线:一旦虚开行为坐实,将直接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广西柳州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中,主犯黄某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合计高达736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对于农产品企业而言,切勿将收购发票当作税负“调节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二、终端之变:主播带货遇上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现如今,农产品销售高度依赖电商平台与直播带货模式,而主播及MCN机构的涉税处理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落地,首轮信息报送工作已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平台经济的税务监管已彻底告别“裸奔”时代。PART.01隐匿收入的风险引爆新规要求平台按季度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私账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将被彻底穿透。部分主播过去通过注册多家个体户拆分收入、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逃税的手段已经失灵。一旦税务机关通过平台报送数据比对发现申报收入显著偏低,将直接启动稽查程序。PART.02“坑位费”与“佣金”的合规雷区在农产品带货中,商家支付给主播的“坑位费”和佣金往往难以取得合规发票。一些主播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或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来开具发票,若平台报送的数据显示主播真实收入与开票金额严重不符,且无真实业务支撑,极易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这不仅导致主播面临补税罚款,商家相应的成本列支也将被否认,甚至涉及逃税罪共犯的法律风险。三、出海之痛: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的涉税雷区广西防城港、崇左等边境口岸是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的重要枢纽。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香菇、木耳、茶叶等大宗农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循环出口”“道具贸易”等手段大肆骗取国家税款。典型案件: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周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及骗取出口退税案,是近年来广西农产品领域骗税金额最高、量刑最重的案件之一。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以杨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串通河南、湖北、广西等地数十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以香菇、木耳、茶叶等农副产品为“道具”,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合同将货物出口至越南、中国香港等地区,再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将货物偷运入境,借助“循环出口”的方式制造虚假付汇结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查明,该团伙共代理出口农副产品1026柜(批),骗取出口退税2.23亿元,偷逃进口税款2.65亿元。最终,主犯杨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道具贸易+循环出口”的实质是将同一批农产品反复作为“道具”流转:货物先出口至境外骗取退税,再通过走私通道将货物偷运回国,继而再次出口、再次骗税,形成“出口—回流—再出口”的闭环。这种模式下,货物本身从未真正进入境外消费市场,而国家税款却被反复套取。与此同时,走私回流环节又偷逃了进口关税,构成骗税与走私的复合型犯罪。刑事红线: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门槛低、刑罚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律师建议从事大宗农产品外贸的企业,务必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进出口货物货权真实、来源清晰,确保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严格一致,确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买单配票”或低报价格安排。结语合规是唯一的“安全区”纵观上述风险,无论是农产品源头开票、直播带货的结算还是出口退税的申报,税务监管核心已从事后打击转向“数据预警+精准监管”。对于企业而言,务必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收购台账,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对于带货主播、MCN机构而言,必须摒弃利用信息壁垒隐匿收入的侥幸心理,如实申报平台收入。步入大数据监管、税务透明化的新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唯有将税务合规作为经营的生命线,才能在农产品产业链中行稳致远。律师简介
更多
万益快讯 | 万益副主任吴周智受邀为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
2026年6月10日下午,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融证券部部长吴周智律师受顾问单位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邀请,为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开展《〈民法典〉时代企业债权保护与担保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图为讲座现场本次讲座中,吴周智律师就企业债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债权保护主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变革等进行讲解分析,辅以债权保护实务典型案例剖析,系统介绍了企业债权保护常见的法律风险和实务问题。针对债权担保的关键风险点,深入分析了业务办理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并围绕业务人员的日常业务问题进行探讨,指出风险点并提出操作建议和解决措施,为业务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解决方案。图为吴周智律师授课律师简介吴周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擅长领域:银行金融、投融资管理、公司治理。往期推荐三十而立大家万益|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周年庆祝大会圆满举行!万益讲堂开课|杜万华主讲《当前民商事审判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万益讲堂88期开课|张卫平教授主讲《启动再审的技术应对与法理》万益讲堂开课|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春良主讲《涉外商事争端解决中常见问题及应对技巧》万益讲堂开课|江必新教授主讲《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判断》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