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七十五条
万益资讯2020-12-28
主讲人:李 慧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
撰稿人: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本条是对设立中的法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及责任承担的规定。
设立中的法人在从事设立行为中要从事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但还没有通过登记获得公示,因此设立中的法人是仅具备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团体。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当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设立中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果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该设立中的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