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七十四条
万益资讯2020-12-27
主讲人:李 慧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
撰稿人: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条是对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及清偿债务的规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企业法人承担的组织。
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的承担责任的规则有两种形式:1.由法人承担;2.分支机构自己先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两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相对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