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三十七条
万益资讯2020-11-19
主讲人: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撰稿人:张寒雨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从法律关系上看,监护资格和抚养义务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直接后果是不能作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定扶养义务是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法律义务,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基于他们之间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都依然继续保持,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会因为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被免除的。
例如: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在被撤销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资格以后,仍然需要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