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二十六条
万益资讯2020-11-08
主讲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撰稿人:刘远萍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该条是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成年的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我们这里所谈到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是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都负有以上法定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母中任何一方都应当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时,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