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二十七条
万益资讯2020-11-09
主讲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撰稿人:刘远萍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该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未成年人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则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经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定监护人主要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顺序主要根据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疏关系、履行监护职责的便利程度以及我国的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因此,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由他人担任监护人而推卸自身责任。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