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二十八条
万益资讯2020-11-10
主讲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撰稿人:刘远萍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本条将《民法通则》确立的仅针对“精神病人”的成年监护制度升级为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创新性、基础性规定,顺应了时代需求,休现了对成年身心障碍者的立法关怀。
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少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失能失智的成年人,他们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为他们设置监护人有利于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当然,担任他们的监护人也是有顺序的:第一,是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第二,是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子女;第三,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第四,有监护能力,且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