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二十九条
万益资讯2020-11-11
主讲人: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撰稿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29条是规定的是新增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遗嘱指定监护是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行为。新增遗嘱监护,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是基于最为亲密的血缘关系考虑,允许父母通过遗嘱方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能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二,这既是对父母亲权的尊重,也是现代民法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
那么遗嘱指定监护要注意什么呢?第一,指定权利主体是正在担任监护人的父母;第二,只能通过遗嘱方式进行;第三,被监护人既可以是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是成年子女;第四,应指定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担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优先于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