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三十一条
万益资讯2020-11-12
主讲人: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撰稿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三十条规定:“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由谁来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有监护资格的人。那哪些人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呢?之前在第27、28条已经对监护人范围作了介绍。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时,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比如27条在有监护资格主体的监护排序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如果有第一顺位监护人,第二、第三顺位的监护人无监护权。第一顺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可以协商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当然,在协商时,应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利益,确定由能够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人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