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三十二条
万益资讯2020-11-14
主讲人: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撰稿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条是关于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兜底监护人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人的情况,比如被监护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都没有监护能力,而且还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这些情况下,政府、民政部门则要“兜底”担任监护人。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民政局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邵某某作为邵某的生父,其在抚育邵某期间,对邵某进行性侵,后被判处徒刑羁押,继而民政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邵某父亲的监护资格,由自己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法院判决支持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指定民政局为邵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个判决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