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三十三条
万益资讯2020-11-15
主讲人: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撰稿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条是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进行协商,通过签订监护协议,合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简单来讲,就是一个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为未来可能失能失智的自己,找一个信任的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例如年岁渐高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为自己安排监护人,在其未来失能失智时,有其信得过的人照顾自己。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
意定监护的条件是:1.意定监护人以协议方式设定。2.凡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能被选定为意定监护人。3.监护协议应当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