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RCEP成员国“两反一保”案件动态跟踪】泰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4-08-01

【最新动态】

2024年8月1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反倾销案(泰语:เหล็กแผ่นรีดร้อนชนิดเป็นม้วนและไม่เป็นม้วน,参考英语:Flat hot rolled in coils and not in coils)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在不影响产品的基本特性或性能情况下,通过掺杂合金而改变产品成分,存在规避行为,决定扩大涉案产品的征税范围

1.最高税率为CIF30.91%,涉及17家中国企业,具体如下:(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3)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5)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6)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7)河钢股份有限公司、(8)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10)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11)南京钢铁有限公司、(12)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13)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14)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15)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6)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7)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的泰国海关编码为7225.3090.022、7225.3090.023、7225.3090.024、7225.3090.042、7225.3090.090、7225.4090.034、7225.4090.090、7226.9110.022、7226.9110.023、7226.9110.024、7226.9110.042、7226.9110.090、7226.9190.022、7226.9190.023、7226.9190.024、7226.9190.042和7226.9190.090。

2. 以下情况,涉案产品的进口按CIF0%征收反倾销税:

1)符合外贸司公布的各项制造工艺和条件,厚度为18毫米以上、宽度为1600毫米、用于生产螺纹接缝管的热轧合金卷材。

2)进口产品再出口的情况

A)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的法律,将进口至泰国和出口加工贸易区的涉案产品用于生产或再出口的工商业经营者;

B)根据《投资促进法》,将进口的涉案产品投入生产并出口的投资者;

C)根据《海关法》,将进口的涉案产品用于出口的进口商;

符合上述(2)规定的进口商,进口产品按照CIF0%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上述裁定征收反倾销税自2023年9月16日开始。公告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案件沿革】

2010年6月16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年8月12日,泰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基于CIF价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30.91%、马来西亚23.57%~42.51%。2016年6月23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6月2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维持原审税率不变,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2022年6月20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国内生产商于2022年2月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7月10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其中中国企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Angang Steel Company Limited)、湖南华菱涟钢进出口有限公司(Hunan Valin Lian Gang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Limited)以及其他公司均为30.91%,马来西亚企业Megasteel Sdn. Bhd.为23.57%、其他企业为42.51%。

2023年9月15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掺杂合金而改变产品成分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

广西无涉案企业

原文链接: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387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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