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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党建2022-07-03
目 录 1.住建部等8部门: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 9.两部门公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大调整 内容详情 1.住建部等8部门: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按月报送租金减免情况。 通知指出,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既定的租金减免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类资金,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根据通知,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1个标准。 现批准《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6-2022,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3.两部门:有序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业务 严格规范回收资金用途 5月27日,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发起主体、回收资金用途等方面构建有效的隔离机制,压实参与机构责任。 《通知》一是明确发起主体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二是强调回收资金用途的严格闭环管理机制,确保净回收资金优先用于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三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挪用回收资金;四是加强沟通协作,证监会和发改委将指导沪深两市、证监局和地方发改委做好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4.国办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基本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实施分类整治,确保整改到位。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工作方案》要求,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强日常检查,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清查整治违法行为,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工作方案》指出,建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5.自然资源部发布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2022年5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即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 二、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即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均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具体核算办法是:对2019年1月1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50%核算指标;对2019年1月1日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30%核算;对闲置土地,按实际处置量的50%核算。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当年计划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以前年度节余指标。各省(区、市)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算数。 各省(区、市)要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存量空间。对2019年1月1日前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率不低于25%(含办理供地手续、批文撤销或调整,但不含国务院批文撤销);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15%。未完成规定处置率的,将影响相关省(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及土地管理水平评价。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继续安排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不得挪用。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在规划范围实施实报实销。 四、明确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做好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6.国办: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要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产,积极落实产权界定、手续办理等项目盘活条件,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形成政策合力。要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开透明确定交易价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工安置等规定,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保障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盘活存量资产要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精准有效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等新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配套资金支持,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意见》要求,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加大督促力度。 《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拿出有吸引力的示范项目,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确保将《意见》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 7.三部门: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5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据悉,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8.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 探索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2022年5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以及现代化物流体系、便民生活圈网点、步行街改造提升、城市停车设施等提供金融支持,保障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9.两部门公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大调整 5月1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往期链接 01 02 03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