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桂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出版社、北京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某超市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

万益资讯2016-05-09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艺术公司)
    被告:桂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某科技公司)
    被告代理人:凌 斌,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出版社
    被告:北京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某超市
 
    2005年12月、2006年3月、2006年7月,北京某艺术公司通过受让和委托创作方式分别取得歌曲《爱情果》(原名《菊花开了》)、《小眼睛的姑 娘》和《我们的初恋》(原名《烛光》)、《男人》的著作权,上述歌曲由原告制作成由其签约歌手庞永青(艺名庞龙)演唱的音乐制品,收录于《爱情果》CD光 盘并出版发行。该光盘共收录歌曲17首,光盘封面标注“本专辑全部作品声明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必究”。
广西某出版社在未获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版了该光盘,桂林某科技公司则复制了涉案光盘。涉案光盘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36-05-405-00/ A.J6,该编码属于广西某音像出版社。涉案光盘收录了涉案四首歌曲,与《爱情果》专辑音源同一,未取得北京某公司授权,亦未支付报酬。2007年3月 30日,北京某艺术公司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该光盘。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 权,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桂林某科技公司、广西某出版社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桂林某科技公司、广西某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20万元;4、被告桂林某科技公司、广西某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的依据应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要旨及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音乐制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要承担侵犯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的责任。
    原告通过合同方式受让涉案歌曲著作财产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虽有异议但无反证,故法院确认原告拥有涉案歌曲著作权。原告出示的合法出版物上标明其为涉 案歌曲的制作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亦确认其对涉案歌曲拥有录音制作者权。据此,原告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涉案音乐作品、音乐制品并收取报酬。
    作为涉案光盘的复制人,被告桂林某科技公司未按有关规定与出版单位直接签订复制委托书,未对复制光盘涉及歌曲权属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未能说明复制光盘的去 向,致使出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及制品的情况,属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负相应责任。被告广西某出版社称其未出版涉案光盘,但该涉案光盘的版号为其 所有,其亦未提供所称合法出版的正式光盘及其他证据,则其关于出版光盘与涉案光盘不同、无涉案歌曲、未侵犯原告权利之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其在 本社版号管理、使用及音像制品出版过程中,疏于管理,审查不严,应对由此导致的侵权行为负相应的责任。被告北京某商业公司及北京某超市销售了侵权制品,使 侵权行为得以延续,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四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法院考虑原告诉求及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节,鉴于原告并未取得涉案歌曲的著作人身权,故原告关于登报致 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原告所提赔偿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加之原告及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 或获利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原告与其它公司合作发行类似光盘的利润、被告过错程度、演唱者及歌曲知名度、使用歌曲方式及时间,依照法定赔偿标准酌定,原告 因诉讼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亦将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桂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含有涉案歌曲《小眼睛的姑娘》、《爱情果》、《我们的初恋》、《男人》的CD光盘《强档推荐新歌集——音乐新世界》。
    二、被告广西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歌曲《小眼睛的姑娘》、《爱情果》、《我们的初恋》、《男人》的CD光盘《强档推荐新歌集——音乐新世界》。
    三、被告北京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含有涉案歌曲《小眼睛的姑娘》、《爱情果》、《我们的初恋》、《男人》的CD光盘《强档推荐新歌集——音乐新世界》。
    四、被告广西某出版社、桂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六万五千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例子,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凌斌律师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为答辩理由:
    1、涉案歌曲未进行著作权登记,原告出示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也需进一步核实,不能确定其拥有涉案歌曲著作权。
    2、涉案光盘虽是被告公司复制的,但被告公司在复制时已经审查了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明确规定, 出版单位对版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在《版权声明》中明确表示对相关歌曲拥有著作权,因此被告公司履行了光盘复制方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 任。
    3、即使涉案光盘构成侵权,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为每首歌5万元,在其能够提供获利情况的状况下,仍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赔偿亦不合理。
万益资讯
万益快讯|万益律师孙祖超参加2024年机关干部组团开展“志愿服务暖民心”活动
2024年9月14日上午,2024年机关干部组团开展“志愿服务暖民心”活动在北海市疍家小镇创意集市举办,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孙祖超律师受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现场开展公益法律咨询。图为活动现场孙祖超律师向现场群众介绍了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积极引导群众们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群众也纷纷提出自己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孙祖超律师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实践经验,耐心和细致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为群众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图为孙祖超律师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北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顾问、公司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投融资、劳动用工管理、刑事辩护等业务为专长。被评为北海市2015至2019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率先在北海市律所中实现公司化管理,破解传统律师“单打独斗”工作模式的缺点和瓶颈,确保“文件有审核、案件有讨论”,力争为客户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服务。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其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武警北海支队、北海一中、北海三中、第六幼儿园、创视天成、城视科技、鼎烽塑胶、龙浩光电、北投环保水务、德宝地产有限公司等。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业务秘书微信【长按二维码添加好友】往期推荐▪万益讲堂开讲:孙鹏教授讲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万益荣誉|本所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万益讲堂开讲:赵万一教授讲授《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未来司法的影响》▪万益快讯|“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康煜秘书长一行到本所调研
更多
万益快讯|万益贵港办公室与贵港山东商会举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签约仪式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2024年9月12日,贵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室在贵港市工商联合会举行揭牌签约仪式。贵港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洪翔,贵港市工商联副主席宋殷,贵港市律师协会会长马彬华,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冰等20人出席仪式。图为签约仪式现场签约仪式上,甘冰律师与贵港山东商会常务会长毛贵聘作为代表签订了《贵港市“万所联万会”公益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甘冰律师表示,万益律师将通过与民营企业携手开展“法律进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营造重商护商氛围,帮助民营企业应对法律风险,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用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图为签约现场下一步,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将常态化开展“万所联万会”活动,进一步加强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往期推荐▪万益讲堂开讲:孙鹏教授讲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万益荣誉|本所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万益讲堂开讲:赵万一教授讲授《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未来司法的影响》▪万益快讯|“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康煜秘书长一行到本所调研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