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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资讯2024-11-19





目 录


1.两部门发文部署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

2.国家卫健委发文推动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
3.国家卫健委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
4.国家药监局发文对创新药开展受理靠前服务
5.国家药监局发布预防用生物制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7.全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议召开
8.国家医保局发文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
9.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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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1.两部门发文部署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

11月7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通知》从6方面提出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二是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因时间差未享受待遇的,可手工结算。三是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四是落实信息共享责任。五是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六是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
2.国家卫健委发文推动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
11月4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通知》共六方面内容,提出到2027年末,力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80%,明确要完善首诊负责及转诊机制,畅通上下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个体化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等连续性、系统性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巡诊等形式,为确有需要的老年人开展上门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大力发展延续性护理、“互联网+护理服务”、上门护理、老年护理等服务。
3.国家卫健委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
11月1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
《指标体系》重点体现人员、技术、服务、管理下沉基层导向和紧密型要求,围绕“紧密型、同质化、促分工、提效能、保健康”5个方面设置了14项指标,其中定量指标11条,定性指标3条。
4.国家药监局发文对创新药开展受理靠前服务
10月24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对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开展受理靠前服务的通知》。
《通知》明确,受理靠前服务主要解决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在上市许可申请受理环节涉及的政策法规、申报程序以及证明性文件等问题,不包括技术审评相关问题。药品长三角分中心、药品大湾区分中心向区域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供受理靠前服务。
5.国家药监局发布预防用生物制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10月23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通告》。
《要求》明确,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预防用生物制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预防用生物制品 3.3 类,提出上市注册申请。原则上,转移前、后持有人及生产厂应受控于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应首先开展充分评估,认为可以免除临床试验的,可直接提交上市许可申请;需开展临床桥接试验的,应提交临床试验申请,鼓励申请人加强与药品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
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10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公告》,引导企业加大对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和临床急需的新类型特医食品的创新研发力度。
《工作程序》细化了优先审评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明确苯丙酮尿症等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和糖尿病、肾病等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适用优先审评审批,便于注册申请人和审评部门办理。《工作程序》明确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异议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注册审评工作时限缩短至30个工作日,生产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及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优先安排。
7.全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议召开
10月17日,国家药监局在武汉召开全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国药品流通监管情况,交流监管工作经验,谋划明年重点任务。
会议指出,当前药品流通监管面临新形势,各级药监部门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会议强调,要深入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持续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督促第三方平台严格自律,强化网售处方药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8.国家医保局发文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
10月1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根据通知,已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通知提出,将集中开展医保外配处方使用专项治理。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相关行动,2024年12月底前,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门检查。
9.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10月14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明确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内容。《办法》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对其他相关人员暂停3个月至12个月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1年至3年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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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证监会发布8项金融行业标准2.上市公司市值监管指引正式出台3.上交所出台行动方案加强ESG信息披露监管4.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等事项明确5.六部门修订管理办法降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门槛6.深交所:加强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自律监管7.税务总局:12月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8.两部门: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下调出口退税率9.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1.证监会发布8项金融行业标准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等8项金融行业标准,均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其他金融行业标准还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数据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认证安全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通用基础设施通讯指南》《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架构管理指南》《证券期货业数据标准属性框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运维自动化能力成熟度规范》。其中,《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对标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了上市公司行业划分等级和行业划分原则,明确了行业分类的编码规则,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构和代码表。2.上市公司市值监管指引正式出台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该指引自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制定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3.上交所出台行动方案加强ESG信息披露监管近日,上交所制定并发布《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行动方案》从信息披露能力建设、信息披露服务和监管、加强资本支持、ESG评价评级和投资、上市公司宣介和国际交流合作、数字化建设六大方面,部署十七项具体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ESG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于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规定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主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提高“恶意漂绿”、选择性披露等行为的违规成本。4.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等事项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应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作为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待报解国库的各项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5.六部门修订管理办法降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门槛11月1日,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6.深交所:加强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自律监管10月30日,深交所组织召开创业板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总结创业板十五年改革发展经验,就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更好发挥创业板功能作用等市场关切的问题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深交所表示,一是进一步提高对优质科技企业的包容性适配性,加大精准支持力度,完善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持续监管等制度机制。二是强化并购重组功能,提升重组审核效率。三是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推动行业机构提升执业质量、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五是推动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体系。7.税务总局:12月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该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类别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共20位)、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8.两部门: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下调出口退税率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9.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大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生效后,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以本文件为准,财税〔2022〕9号、财税〔2023〕50号同步废止。《通知》以附件形式发布启运港和离境港名单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强调,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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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两部门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国家认监委印发《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3.上市公司市值监管指引正式出台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5.国家密码局公布《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目录》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7.国办重磅发文部署冰雪经济万亿级大市场8.三部门:鼓励地方出台配套政策支持新材料大数据中心建设9.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10.四部门部署六方面具体措施加大助企帮扶力度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1.两部门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11月22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公告》随附件发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其中共包括22项涉企保证金,明确了项目名称、设立或管理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方面内容。2.国家认监委印发《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11月15日,国家认监委公布《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行动方案》部署四方面11项重点任务:(一)增强小微企业质量竞争力。1.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2.分类分级分层开展认证帮扶。3.协同助力小微企业增信赋能。(二)提升区域产业质量竞争水平。4.梳理区域产业共性质量问题。5.推进区域产业提质增效升级。6.深化提升行动区域试点。7.深入开展“质量认证+”服务。(三)优化认证服务供给。8.提升质量认证服务能力水平。9.开展行业特色质量认证。(四)提升小微企业质量意识。10.加强宣传引导。11.强化质量意识。3.上市公司市值监管指引正式出台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该指引自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制定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近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指引》共四章四十四条,明确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5.国家密码局公布《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目录》11月11日,国家密码局发布第49号公告,公布《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务)目录》。即日起,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工作正式结束,未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务。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近日,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如下事项,包括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着力规范市场报价行为、定期做好市场监测分析、不断强化日常监管。7.国办重磅发文部署冰雪经济万亿级大市场11月6日对外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计划到2027年冰雪经济总规模达到1.2万亿元;到2030年冰雪经济总规模达到1.5万亿元。《意见》从8方面提出系列举措。一是持续推动冰雪运动发展。二是完善冰雪经济产业链条。三是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四是培育壮大冰雪经济经营主体,打造一批冰雪领域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冰雪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五是促进和扩大冰雪消费。六是强化冰雪经济要素保障,加大对冰雪企业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冰雪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七是深化冰雪经济对外合作。八是加强服务保障。8.三部门:鼓励地方出台配套政策支持新材料大数据中心建设10月30日,工信部网站对外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新材料大数据中心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35年,新材料大数据中心体系全面建成并稳定运行。《方案》明确,新材料大数据中心有六大功能,包括构建材料数据汇聚标准和融通平台、开展材料数据产品开发应用、提供材料数据公益服务等。保障措施方面,《方案》明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现有政策资金渠道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资源,支持大数据中心建设、承担或参与有关任务;鼓励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加大对数据资源节点的配套支持。9.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意见》共六方面十八项内容,引导平台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流量规则,以合理程序确定流量分发机制,鼓励平台发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优势,提供量化、可视化流量数据;鼓励平台通过开设新入驻经营主体频道专栏,提供新入驻经营主体或新产品标签,发放流量券和广告券等多种方式进行流量扶持。10.四部门部署六方面具体措施加大助企帮扶力度10月14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司法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介绍称,四部门助企帮扶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精准扶持不同经营主体发展。二是有力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强化对经营主体的要素保障。五是坚决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六是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同时,司法部负责人对正在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做了介绍。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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