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欧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案再启: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案例及法律解析
万益资讯2024-07-15
2024年7月10日,我国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就欧盟《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调查主要涉及铁路机车、光伏、风电、安检设备等产品。本次调查基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的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的请求,经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开展调查。公告发布后,商务部将在限定时间内依法通过实地调查、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广泛听取意见。此次调查截止日应为2025年1月1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5年4月10日。 对于贸易壁垒调查及相关的概念,可能还并未被大众所熟知。本文将围绕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案例,结合《规则》有关的规定,对贸易壁垒调查的流程和意义进行简要的介绍。 贸易壁垒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概念 贸易壁垒通常是指国家为限制或阻止外国(地区)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被认定为构成贸易壁垒的措施一般涉嫌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相关规则,将会严重扭曲国家的公平竞争环境。这些措施可能是关税,也可能是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主要涉及通过设置关税来限制进口,而非关税壁垒则包括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贸易自由流动的政府措施或做法,如禁止进口、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通常是指当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被一国依法认定为贸易壁垒时,该国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该国法律及法规而对外国(地区)政府的贸易措施或者做法进行的调查。 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2年,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以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而随着国际商事环境的发展与变化且结合贸易壁垒调查实践的要求,我国商务部于2005年出台更为完善的《规则》,《规则》基本保持了《暂行规则》的结构和体例,未做实质性修改,仅对部分概念模糊或用语不规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调整。该两份法规均旨在识别和应对他国(地区)的贸易壁垒措施,开展和规范贸易壁垒调查工作,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除了专门的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有效的《对外贸易法》的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也对贸易壁垒调查进行了规定。 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我国政府能够有效地识别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障碍,保护我国企业和产业的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 2004年2月25日,江苏省紫菜协会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商务部依据《规则》经审查后发布公告,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调查期间,经过商务部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三次磋商,日本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我国的关注。因此,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具体解决办法,依据《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中止本次调查。 我国另外两起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案例 纵观我国已开展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案件,自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后,我国商务部还依申请人的申请开展了另外两起案件的调查。 2011年11月25日,商务部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规则》的规定发布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即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商务部经调查后认定,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等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由于美国和我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美国上述被调查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构成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公告发布之后,商务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 而就在去年(2023年)4月12日,商务部经审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申请,发布2023年第11号公告,决定就台湾地区制定并正在实施的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相关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鉴于本案情况复杂,商务部于2023年10月9日发布公告,决定将该调查的期限延长3个月。2023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4号公告,针对本次贸易壁垒调查发布最终结论,认定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存在《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壁垒。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主要流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尽管《规则》中已详细地明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为了各位读者可以更为清楚且快速地抓取流程要点和《规则》重点,本所律师根据上述就台湾地区有关措施开展调查的案件中商务部所公开的《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对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主要程序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整理如下: (一)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核对该申请人是否依法适格。 《规则》第五条 《规则》第六条 《规则》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说明; (三)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所针对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四)国内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关于负面贸易影响的说明;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 (一)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规则》第十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情形,商务部应当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布公告。 《规则》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在发布立案公告后,将立案决定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被调查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五)调查机关一般于立案当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调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并将立案公告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以方便利害关系方及公众查询案件公开信息。 (六)利害关系方可在调查期内对本调查意见建议等向调查机关发表书面评论。 《规则》第十九条 在调查中,商务部可以使用主动收集的任何相关信息。 《规则》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规则》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同意后,派出工作人员赴该国(地区)进行调查取证。 《规则》第三十二条 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一)在调查期间,基于《规则》的规定情形,调查机关可依法决定中止调查并且发布公告。 《规则》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取消或者调整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 (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 (三)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履行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义务; (四)商务部认为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规则》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一)申请人在调查中不提供必要的合作; (二)商务部认为可以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十三)调查期限前,调查机关结束调查的,将根据调查结果发表最终调查结论,认定被调查措施是否存在《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构成贸易壁垒。 《规则》第三十一条 通过调查,商务部应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是否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 (十四)针对已由调查机关认定为构成贸易壁垒的措施或做法,调查机关应当依法视情况采取措施。 一般情况下,我国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会综合考虑双方国家(地区)的经贸往来情况、利害关系方的企业、产业的利益及双方国际合作关系的发展。以台湾案件为例,针对原本海峡两岸于2010年签订的旨在通过减让税费等惠台让利举措以便利两岸服贸市场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即ECFA),在台湾地区当局政府的措施被认定为构成贸易壁垒之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自今年的1月1日和6月15日起,就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2个税目进口产品和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的ECFA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回归本次对欧盟贸易投资壁垒调查,若欧盟政府相关举措被认定为构成贸易摩擦壁垒的,我国政府将有可能采取退出中欧双边或多边投资互惠协议、取消对欧投资有利政策等适当的对应性措施,此外,我国政府还可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欧方进行磋商,救济我国合法的权益。 《规则》第三十三条 如果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认定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商务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双边磋商; (二)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三)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意义 在我国坚持“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下,贸易壁垒调查对于优化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的环境以及保障国内企业与产业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是我国贸易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的构建、法治中国的建设以及全球治理体制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贸易壁垒调查作为一种积极防御的贸易政策工具,为我国政府提供了主动收集国外贸易壁垒相关信息的途径,并促使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这一工具的运用,使得我国能够逐步改变过去在面对国际贸易壁垒冲击下被动的地位,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维护我国贸易利益、维护我国商事主体的权益,帮助我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促进等其他涉外海事商事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