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万益学说 | 电信网络诈骗中罪名认定争议的实证考察及其教义学应对

万益资讯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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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样态的实证检视

本文基于实证分析的视角,以“全文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或电信诈骗”“案由:刑事”“审判程序:一审”和“文书类型:判决”为检索条件,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对2017年至2022年间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32130份判决(统计数据如图1-1)。2017年至2021年,全国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大规模增长,直至2022年首次出现下降,减幅达到58.9%。这主要得益于从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断卡”行动,斩断了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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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7—2022年全国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判决数量情况图

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需以传统诈骗犯罪为区分,分析其在现实样态上具有特点。通过对审判案件数据的整理统计,以及相关案情事实的归纳总结,本文认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审判实践中的罪名认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关联犯罪“上下扩散”

诈骗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借助通信、互联网技术正朝着产业化、高科技化发展,不断引发次生危害后果,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其上下游行为还涉及侵犯妨害社会管理、妨害司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不同法益,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本身在侵犯公民的财产法益外,还侵犯了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除了以诈骗罪定性电信网络诈骗,其关联罪名也不断扩散(统计数据如图1-2)。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单一性,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通常会引发诸多周边犯罪,这些关联犯罪均是广义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审判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罪名适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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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罪名认定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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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名群内部“认定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审判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定罪处罚罪名主要集中为诈骗罪,但随着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长链条化和侵犯法益的多元化,也存在着部分法院依据各犯罪人的实行行为分别认定为其他罪名的情况(统计数据如图1-3),司法解释的拟制规定导致以诈骗罪为核心的罪名群内部的认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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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7—2022年全国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判决罪名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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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帮助行为“定性分歧”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环节众多,不同环节的各犯罪团伙一般分工明确、以流水线模式进行操作,环环相扣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对各行为人究竟是认定诈骗罪的共犯还是认定单独成立上下游关联犯罪也存在争议。其中,以提供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定性分歧最大,本文在关键词中增加 “提供银行卡”后,共检索到4412份判决书,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统计数据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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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行为主要认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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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样态的成因分析

当前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呈现上述定性样态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侵害法益的种类识别不清

根据诈骗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这是因为,与普通的诈骗罪仅侵犯财产利益不同,电信网络诈骗是在电信网络领域展开,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严重干扰电信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侵犯双重法益。电信网络诈骗的泛滥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加剧了风险社会下人们的不安全感,其社会危害性远超传统诈骗。因此,如果诈骗行为的对象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就不会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产生实质影响,没有侵犯电信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也就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只能成立普通诈骗。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复合法益认识不清晰,则会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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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信网络诈骗认定脱离构成要件

虽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将行为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链接等利用电信网络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统称为“电信网络诈骗”,但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角度出发,是否所有借用电信网络平台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都能以诈骗罪进行规制尚有值得探讨的余地。在实践中,盗窃行为、赌博行为往往与欺诈行为相互交织,传统的盗窃、诈骗、赌博等犯罪也开始在网络空间展开,但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非都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范畴,其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点:第一,侵犯法益的多重性,即侵害财产法益的同时侵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第二,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进而自愿处分财产。正是由于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理解,导致罪名定性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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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遂标准缺乏统一

网络诈骗的场合,大多是通过电子支付实现财物转移,财物与行为人在空间上呈现分离状态,并且在电信网络诈骗产业化的现实下,诈骗行为和取款行为也出现分离,由不同犯罪团伙分工实施。此时,被诈骗资金一般是先进入作为中间人员的专业取款人“车所提供的账户中,然后再经过一系列的转账流转后赃款才真正转移到犯罪分子手中因此,受骗人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处分财物,其流转存在两个阶段,一是被骗钱款转入由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中,二是犯罪团伙成员将上述账户中的钱款取走,这两个阶段导致存在诈骗正犯行为终了的认定应当以哪一阶段为标准的分歧。正是由于审判实践电信网络诈骗完成形态的认定标准并未统一导致对于提供银行卡并进行资金转移操作的行为而言,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种定性无法区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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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质性认定标准

(一)定性的前提:法益侵害的识别

从上文对司法实践的样态考察,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罪名极其分散,牵连的相关法益复杂多样,刑事司法概念中的法益回答的是犯罪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通过法益侵害就可以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如果不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不同阶段的法益侵害,则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罪名适用的困境。故而,应当以法益为指导,在入罪判断时依据法益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出罪判断时对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进行正当化处理。

笔者根据审判实践中的案件情况总结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最基本的特征是,主观表现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目的性,客观上则是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受害群体的信任,并使其远程交付财产利益。在此过程中,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和网络公共安全秩序遭到严重侵害,这便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双重法益的内容,也是较普通诈骗处罚更重的本质原因。详言之,如果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危害后果的不确定性,因其不涉及对网络公共秩序的侵害,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法益,故而只能定性为普通诈骗,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列。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双重法益中,财产法益才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法益,因此在没有实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只能以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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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性的核心:欺骗行为的明确

随着通信互联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支付的广泛使用,利用电信网络侵财的案件频频发生,但这些行为是否统统都能认定为是电信网络诈骗,还需要根据案事实及犯罪构成具体分析,判定是否符合诈骗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一方面是盗窃罪和诈骗罪,二者最关键的区分是,盗窃行为中被害人并无处分财产的意思而诈骗行为中被害人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付自己的财产。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常常有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与窃取手段并用的情形,此时便会出现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定性争议。对此,本文认为对案件的定性必须通过进一步明确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手段,以此作为案件定性的关键从而判断应当成立诈骗罪还是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是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二者虽行为特征上有着明显的区分,但在实际案件中开设赌场行为和诈骗行为常常相互交织,给定罪带来困惑。对于诱骗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如果赌博行为中不存在欺骗手段,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如果在赌博行为中存在利用技术手段使庄家保持赢盘或删除他人赌博账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应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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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帮助行为的定性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等非法转移资金的下游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对于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等转账帮助的行为,应当以既遂节点为区分标准,诈骗罪共犯(帮助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其帮助犯性质,具有促进犯罪活动实施的效果,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事后帮助行为,必须是在诈骗行为既遂后。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的关系,两罪都要求对被帮助的他人实施的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因此,当行为同时满足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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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罪名的认定规则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必须依托现代通信技术“广撒网”,扩大被害人的范围,在资金转移方面还需借助于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金融手段,在实践中的案件,常常由于诈骗行为复杂、环节众多,在客观上可能会符合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产生竞合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遵循前述认定标准可建立起一套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罪名的认定规则。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根据《诈骗刑事案件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和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说认为,因二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故而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笔者对此理由持反对态度。实际上,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本身就是“行骗”的过程,只是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借助了非法的高科技手段,但其本质上仍只有一个欺骗行为,并不存在成立牵连犯所要求的数个行为,因而只能认定是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在实践中往往是按照处罚更重的诈骗罪处理,并且应当按照电信网络诈骗从严处罚,才能完整评价该行为所侵犯的电信网络管理秩序法益和财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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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我国,网络犯罪已形成产业化运作模式,个人信息是网络犯罪猖獗的源头之一,专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便利。犯罪分子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再使用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前后两个行为应当独立评价。因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本人又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受到侵犯的财产法益、网络公共秩序法益以及公民个人信息法益。当然,如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依据犯罪分子主观上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成立共同犯罪,则按照诈骗罪(共犯)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反之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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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与帮助信息网络罪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包括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支付结算帮助,因而宜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特别法条,应优先适用。如此一来,在实践中,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定性,可以按照为“为自己”实施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和“为他人”实施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两种情形区分处罚规则。为自己后续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况,应依吸收犯理论定为一罪,只有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条竞合,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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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来看,大多数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为了顺利收款取款几乎都会涉及信用卡的使用,同时,为了隐匿身份则通常采用大批量收买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资金流转。对于非法持有大量信用卡后又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定性,本文采用如下方案:首先,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系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因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且不同罪名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从而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其次,行为人非法持有的非本人信用卡,虽缺乏证据证明该信用卡系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罪。最后 ,行为人持有的大量本人信用卡,能够证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成立诈骗罪,证据不足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文章已发表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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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翕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兼职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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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三产房”烂尾了,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日,黄小鸭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合同载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通过与暖洋洋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获得暖洋洋村民小组产业用地的合作开发权,用于建设春暖花开小区。合同约定由黄小鸭以4000元/㎡的价格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合作共建春暖花开小区1号楼101号房,面积为60㎡,合作建房总价款24万元。《合作建房合同》还对付款方式、交房期限、交房标准、面积差异、保修责任、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签订合同当日,黄小鸭向春江水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5月1日,春暖花开小区工地开始停工,后工程烂尾,售楼部人去楼空。黄小鸭向有关部门投诉才得知,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尚未取得春暖花开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黄小鸭诉至法院,要求春江水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24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争议焦点1.黄小鸭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2.春江水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图片来源:Unsplash.com律师观点案涉《合作建房合同》虽名为“合作建房合同”,但并未约定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反而对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期限、交付标准、面积差异、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目的并非合作建设而系房屋买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案涉《合作建房合同》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春江水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向黄小鸭销售案涉房屋且在黄小鸭起诉前仍未取得该证明。因此,其与黄小鸭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黄小鸭返还全部购房款。春江水房地产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公司,在明知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出售,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且黄小鸭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实质为法定孳息,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黄小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律师建议1.“三产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三产房”大多不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的条件,如开发商与买受人或合作建房人签署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则存在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因此,买受人在打算购买“三产房”或参与所谓“合作建房”时,首先应当谨慎考量其法律风险。2.如确有购买“三产房”的需求,建议买受人在购买时尽量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调查开发商是否有开发过该类型楼盘的成功案例,是否有涉诉或者失信情形。选择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开发商,可以降低购房风险。第二,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如果开发商没有上述证件,其所建造的建筑物可能被认定是违法建筑而被强行拆除。第三,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这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如已购买在建的“三产房”的,建议买受人密切关注工程的动工情况。一旦发现开发商存在停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等情形、无法如期交房的可能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如所购买的“三产房”已经出现了长期停工的情况,或开发商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再提起诉讼可能也无法足额追回购房款时,仍建议买受人尽早起诉以固定债权。END作者简介黄晔瑶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李怡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钻研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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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投资开设企业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四)
编者按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已与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两家律师事务所及各地办公室将在跨境投资、国际贸易、航运贸易法律事务、航运保险法律事务、海上反走私法律事务、边境贸易刑事犯罪法律事务等方面构建多维度的合作。在本文中,维益律师事务所将向各位读者分享在越南进行外汇交易及外商如何享受投资优惠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内容由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编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整理。近年来,越南经济保持较快增长,近十年GDP平均增速在6-7%左右,远高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是亚洲地区近20年除了中国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为更有效地吸引外国投资,越南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成本开支,提高外资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简化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手续;对产品出口比例高、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越南原材料多和使用越南劳动力多的外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等。越南也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印度、印度尼西亚一起,被投资者公认为东南亚最值得投资的三大区域。图片来源:Unsplash.com一越南境内外汇交易法律规定QuyĐịnhPhápLuậtViệtNamVề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国际交易量不断增加。各国在参与国际交易时尤其关注货币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各方在国际交易中会优先选择强势、稳定的货币,如美元、欧元等。但在越南,使用非越南盾进行交易会受到限制,只能在特定情形下进行交易。所有非法的外汇交易均被认为是无效的,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承受因非法交易而产生的不利后果。通过这篇文章,维益律师事务所将向读者介绍在越南境内进行外汇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Ngàynay,đikèmvớixuhướngtoàncầuhóalàsựbùngnổcủacácgiaodịchcótínhchấtquốctế.Trongđó,mộttrongnhữngnộidungmàcácbênlưuýkhithamgiagiaodịchlàđồngtiềnthanhtoán.Thôngthường,trongcácgiaodịchquốctế,cácbênthườngưutiênlựachọncácđồngtiềnmạnh,ổnđịnhnhưUSD,Euro,…Tuynhiên,ởViệtNam,việcgiaodịchbằngcácđồngtiềnkhôngphảiđồngViệtNamđềusẽbịhạnchếvàchỉđượcgiaodịchtrongmộtsốtrườnghợpnhấtđịnh.Mọigiaodịchngoạihốibấthợpphápđềubịcoilàvôhiệu,thậmchí,cácbênthamgiagiaodịchcóthểphảichịuhậuquảpháplýbấtlợidoviệcgiaodịchbấthợpphápcủamình.Bàiviếtnàysẽcungcấpcácquyđịnhphápluậtliênquanđến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nhằmgiúpcácnhàđầutưđưaranhữngquyếtđịnhphùhợpvớikếhoạchkinhdoanhcủamình.(一)越南外汇及外汇交易政策Thứnhất,ngoạihốivàchínhsáchsửdụngngoạihốitạiViệtNam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越南外汇的五种形式分别为:(一)外币;(二)外币支付方式;(三)外币有价证券;(四)黄金(外汇储备、居民海外账户、进出越南境内的黄金);(五)汇进、汇出越南境内或用于国际支付的越南货币。从本质上讲,越南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进行外汇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创造有利条件并保护其合法利益,但越南的法律仍然规定在越南领土内仅能使用越南盾进行交易,这是越南外汇使用受到限制的原因。具体而言,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在大多数交易中,当事人不能使用外币订立或使用外币履行合同,而必须使用越南盾进行交易。Ngoạihối,theoquyđịnhphápluậtViệtNam,baogồm05dạng,quyđịnhcụthểtạiKhoản1Điều4Pháplệnhngoạihối.Cụthể,cácloạingoạihốibaogồm:(1)ngoạitệ;(2)phươngtiệnthanhtoánbằngngoạitệ;(3)giấytờcógiábằngngoạitệ;(4)vàng(dựtrữngoạihối,tàikhoảnởnướcngoàicủangườicưtrú,vàngmangvàovàmangrakhỏilãnhthổViệtNam);(5)đồngtiềnViệtNamtrongtrườnghợpchuyểnvàovàchuyểnrakhỏilãnhthổViệtNamhoặcđượcsửdụngtrongthanhtoánquốctế.Vềcơbản,quyđịnhphápluậtViệtNamluônhướngtớiviệctạođiềukiệnthuậnlợivàbảođảmlợiíchhợpphápchotổchức,cánhânthamgiahoạtđộngngoạihốituynhiênvẫnphảibảođảmthựchiệnmụctiêutrênlãnhthổViệtNamchỉsửdụngđồngViệtNam.Đócũnglàlýdokhiếnviệc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bịhạnchế.Cụthể,theoĐiều22Pháplệnhngoạihối,ngoạitrừmộtsốtrườnghợpđặcbiệt,trongđaphầncácgiaodịch,cácbênkhôngthểsửdụngngoạitệchoviệcgiaokếtvàthựchiệnhợpđồngbằngngoạitệmàbắtbuộcphảithựchiệnbằngđồngViệtNam.(二)越南允许使用外汇的情形Thứhai,cáctrườnghợp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tạiViệtNam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使用外汇的交易包括:长期经常交易(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10条);与投资有关的交易,比如外国对越南的直接投资交易(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11条)和越南向海外的投资交易(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13条)。Theoquyđịnhpháplệnhngoạihối,mộtsốgiaodịch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cóthểkểđếnlà:giaodịchvãnglai(Điều10Pháplệnhngoạihối),mộtsốgiaodịchvốnnhưgiaodịchđầutưtrựctiếpnướcngoàivàoViệtNam(Điều11Pháplệnhngoạihối)vàđầutưcủaViệtNamranướcngoài(Điều13Pháplệnhngoạihối).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越南国家银行颁布了《关于在越南领土上限制外汇使用的规定》,并列出了可以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的17种情形(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第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1款)。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第4款至第16款和第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1款对上述17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允许使用外汇的情形。TrêncơsởPháplệnhngoạihối,Ngânhàngnhànướcđãbanhànhthôngtưhướngdẫnthựchiệnquyđịnhhạnchế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Trongđó,Ngânhàngnhànướcđãliệtkê17trườnghợpđược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Điều4Thôngtưsố32/2013/TT-NHNN,Khoản1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Trongsố17trườnghợptrên,cáctrườnghợp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liênquanđếnhoạtđộngkinhdoanhcủanhàđầutưđượcquyđịnhchitiếttừKhoản4đếnKhoản16Điều4Thôngtưsố32/2013/TT-NHNN,Khoản1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常见的情形包括:越南居民在越南出资进行对外投资项目时的交易、涉及本国承包商和特定情况下涉及外国承包商的交易、保险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的交易、越南居民与非越南居民之间在货物和服务出口贸易中的交易等。除法律规定的17种情形外,均不允许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进行交易。因此,投资者应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交易的性质,确定是否可以在交易中使用外汇,从而制定适合的交易计划。MộtsốgiaodịchphổbiếncóthểkểđếnnhưgiaodịchcủangườicưtrúkhigópvốnđểthựchiệndựánđầutưnướcngoàitạiViệtNam;giaodịchliênquanđếnngườicưtrúlànhàthầutrongnước,nhàthầunướcngoàitrongmộtsốtrườnghợp;giaodịchcủangườicưtrúlàdoanhnghiệpbảohiểm,doanhnghiệpchếxuất;làgiaodịchgiữangườicưtrúvàngườikhôngcưtrútronggiaodịchxuấtkhẩuhànghóa,dịchvụ…Ngoàicáctrườnghợptrên,cácgiaodịch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đềukhôngđượcphép.Dođó,nhàđầutưcầnxemxétcácquyđịnhtrênvàbảnchấtcủagiaodịchđểxácđịnhliệucóđượcsửdụngngoạihốitronggiaodịchcủamìnhkhông,từđócóphươngánthanhtoánphùhợp.投资者应注意,根据第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1款的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石油、天然气等情形的,越南国家银行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每个案件的性质,根据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获得许可后,投资者方可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Nhàđầutưcầnlưuý,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1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đốivớicáctrườnghợpliênquanđếnanninh,quốcphòng,dầukhívàcáctrườnghợpcầnthiếtkhác,nhàđầutư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saukhiđượcNgânhàngNhànướcViệtNamxemxét,chấpthuậnbằngvănbảncăncứvàotìnhhìnhthựctếvàtínhchấtcầnthiếtcủatừngtrườnghợptheohồsơ,trìnhtự,thủtụcquyđịnhtạiKhoản2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二投资优惠规定及外国投资者享受投资优惠的条件QuyĐịnhPhápLuậtVềƯuĐãiĐầuTưVàĐiềuKiệnĐể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Của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因新冠疫情以及俄乌冲突引发全世界范围内的紧张局势,供应链也在逐渐转移。越南凭借着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及许多其他有利的条件,成为了外国投资者的首选投资地。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时对投资优惠政策及享受投资优惠的条件十分感兴趣。下面将重点介绍与上述两项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提供法律参考。Vớivịthếvịtríđịalýthuậnlợi,nềnchínhtrịổnđịnhvànhiềuđiềukiệnthuậnlợikhác,ViệtNamđangtrởthànhđiểmđếntiềmnăngcủanhiều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đặcbiệttrongxuhướngdịchchuyểndầnchuỗicungứngsauđạidịchCovid-19vàdiễnbiếncăngthẳngNga–Ukraine.Mộttrongnhữngnộidungđượccác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đặcbiệtquantâmkhiđầutưvàoViệtNamlàhìnhthứcưuđãiđầutưvàđiềukiện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Dođó,bàiviếtnàysẽtậptrungvàoviệcphântíchcácquyđịnhphápluậtliênquanđếnhainộidungtrên,từđócungcấpcho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gócnhìncơbảnvềưuđãiđầutưtạiViệtNam.图片来源:Unsplash.com(一)投资优惠形式Thứnhất,hìnhthứcưuđãiđầutư根据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形式包括: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1Điều15LuậtĐầutư,cáchìnhthứcưuđãiđầutưmànhàđầutưcóthểđượchưởngbaogồm:(a)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进口税);(b)土地财政激励措施(免征或减免土地使用税、土地租金);(c)加速折旧,增加成本,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者可能在同一项目中享受一项或多项投资优惠。投资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可以享受的投资优惠政策,从而制定自己的投资策略。(a)ưuđãithuế(thuếthunhậpdoanhnghiệp,thuếnhậpkhẩu);(b)ưuđãivềtàichínhđấtđai(miễn,giảmtiềnsửdụngđất,tiềnthuêđất,thuếsửdụngđất);(c)khấuhaonhanh,tăngmứcchiphíđượctrừkhitínhthunhậpchịuthuế.Nhàđầutưcầnlưuý,tùyvàotínhchấtcủadựánmànhàđầutưcóthểđượchưởngmộthoặcnhiềuưuđãiđầutưtrongcùngmộtdựán.Nhàđầutưcầncăncứvàophápluậtchuyênngànhđểxácđịnhưuđãiđầutưmàmìnhcóthểđượchưởng,từđóđưarachiếnlược,kếhoạchđầutưcủamình.(二)投资优惠享受条件Thứhai,điềukiệnđể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投资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权享受投资优惠:Nhàđầutư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khiđápứngcảhaiđiềukiệnsau:(a)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1/2021/ND-CP号议定第19条列出了享受投资优惠的情形。其中,投资者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其项目是否属于享受投资优惠的情形。目前,投资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投资优惠领域的投资项目。此外,越南2020年《投资法》规定了其他一些享受投资优惠的特殊情形,如涉及资本规模大、投资资金拨付快、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投资项目、创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a)DựánđầutưthuộcđốitượngưuđãiđầutưquyđịnhtạiKhoản2Điều15LuậtĐầutư:Khoản2Điều15LuậtĐầutư,Điều19Nghịđịnh31/2021/NĐ-CPđãliệtkêtấtcảcáctrườnghợpmàDựán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trongđó,nhàđầutưcầncăncứvàotínhchấtdựánđầutưđểxácđịnhdựáncủamìnhcóthuộctrườnghợp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haykhông.Hiệnnay,cácưuđãiđầutưđượcápdụngchủyếuchocácdựánthuộcngành,nghềưuđãiđầutư,cácdựánđầutưtạiđịabànưuđãiđầutư.Ngoàira,LuậtĐầutưcũngquyđịnhmộtsốtrườnghợpđặcbiệtkhác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liênquanđếnquymôvốnlớnvàgiảingânvốnđầutưnhanh,cácdựánđầutưxâydựngnhàởxãhội,cácdựánkhởinghiệp,doanhnghiệpcôngnghệcao,doanhnghiệpkhoahọccôngnghệ,....投资者应注意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15条第5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以下项目即便符合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15条第2款b、c、d点规定的投资优惠享受情形,但仍然不得享受投资优惠:1.矿产开采投资项目;2.根据法律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服务及贸易的投资项目,但不包括汽车、飞机和游艇的生产项目;3.依照越南2014年《住房法》规定的建设商品房的投资项目。NhàđầutưcầnlưuýđếntrườnghợploạitrừquyđịnhtạiKhoản5Điều15LuậtĐầutư,theođó,cácdựánmặcdùthuộctrườnghợp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quyđịnhtạiđiểmb,c,dkhoản2Điều15LuậtĐầutưnhưngsẽkhôngđượcápdụngưuđãiđầutưnếucácdựánnàylà:1.Dựánđầutưkhaitháckhoángsản;2.Dựánđầutưsảnxuất,kinhdoanhhànghóa,dịchvụthuộcđốitượngchịuthuếtiêuthụđặcbiệttheoquyđịnhcủaLuậtThuếtiêuthụđặcbiệt,trừdựánsảnxuấtôtô,tàubay,duthuyền;3.Dựánđầutưxâydựngnhàởthươngmạitheoquyđịnhcủaphápluậtvềnhàở.(b)享受投资优惠奖励的程序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政策批文(如有)、投资许可证(如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书面批准后,自行确定投资优惠政策,并向税务局、金融机构、海关和其他主管机构申请批准享受与各类投资优惠相关的投资优惠。(b)Đãthựchiệnthủtụ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Điều17LuậtĐầutưquyđịnhsaukhicóvănbảnchấpthuậnchủtrươngđầutư(nếucó),Giấychứngnhậnđăngkýđầutư(nếucó),quyđịnhkháccủaphápluậtcóliênquan,nhàđầutưtựxácđịnhưuđãiđầutưvàthựchiệnthủtụ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tạicơquanthuế,cơquantàichính,cơquanhảiquanvàcơquankháccóthẩmquyềntươngứngvớitừngloạiưuđãiđầutư.本文及其内容仅为学习、交流目的,不代表万益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涉及具体操作或业务决策,请您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对待。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栏目及作者信息。END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简介维益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成立,以“维护客户的长久利益和权利”作为办所宗旨,是中国大陆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新加坡等华语国家的投资商在越南的首选合作伙伴。维益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流的管理和团队建设,国际服务团队专业、年轻、会多门外语、充满活力,可以满足客户在越“调研评估、投资咨询、市场准入、企业设立、商务配套、财务税收、劳资管理、常年法律顾问、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等各类业务需求。敬请联络:Hotline:+84925168999Email:duyichlaw@gmail.com/contact@duyichlaw.com住所:越南广宁省下龙市鸿海坊海凤街28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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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歧视性产业政策在世贸组织起诉美国,成效几何?
一引言根据WTO公布的信息,2024年3月26日,中国就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有关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案的案件编号为DS623。在该案中,中国要求美国就《通货膨胀削减法案》(InflationReductionAct)中的补贴等措施进行磋商,中方认为,这些措施涉嫌以使用美国国内产品而非进口产品为获得补贴的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歧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定》(SCMAgreement)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6日,美国驻WTO代表团收到中国关于就《通货膨胀削减法》相关措施进行磋商的请求,称正在审查中国的磋商请求。目前,案件正处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即磋商阶段。图片来源:Unsplash.com二争端的缘起: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2022年8月16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通货膨胀削减法案》。《法案》拟通过对大型企业和富有人群提高税收以及降低医疗保险处方药价格等方式,筹集7370亿美元的收入,用以推动美国国内经济发展,降低赤字和通货膨胀水平。其中,《法案》对清洁能源项目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投入史无前例,预计投入约3690亿美元,做到从需求端到供给端全产业链覆盖。具体而言,关于清洁能源汽车的需求端,《法案》规定了针对清洁能源汽车消费的优惠政策,以及获得税收抵免的条件和要求;关于清洁能源汽车的供给端,《法案》规定了清洁能源汽车生产的补贴政策,以及清洁能源汽车合格组件的要求及其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例如,《法案》规定购买符合要求的清洁能源汽车可获得高达7500美元的税收抵免,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做了严格的要求,包括电池的要求、车辆装配的要求、车辆价格、购车人收入等。其中,关于电池的要求,《法案》规定只有电池关键物质(criticalminerals)以及电池组件(batterycomponents)中达到一定比例(该比例要求从2024年开始逐年递增10%)的材料在北美国家或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开采、加工、生产,且新车本身的组装在北美国家或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进行,才能申请有关税收抵免。此外,有资格获得税收抵免的车辆包括由合格的美国制造商制造的车辆,但不包括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foreignentityofconcern)制造或组装的车辆。《法案》关于“受关注的外国实体”的定义引用了美国《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InfrastructureInvestmentandJobsAct)第40207(a)(5)条的相关定义,根据该条,“受关注的外国实体”的其中一种类型包括相关国家(朝鲜、中国、俄罗斯、伊朗)政府持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实体。目前,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国家在清洁能源汽车电池、清洁能源汽车的加工和制造方面仍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根据《法案》的规定,中国市场供应的清洁能源汽车及电池可能不符合《法案》框架下税收抵免的要求,长期而言,这对中国清洁能源汽车和电池在美国的销售与生产产生严重影响。三中国认为美国补贴措施违反WTO规则的理由中国此次就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的有关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诉诸WTO,理由是中方认为《法案》的部分补贴措施使美国产品优于进口产品,歧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且构成禁止性补贴。中方认为《法案》违反WTO规则的补贴措施是:(1)清洁能源汽车税收抵免;(2)能源财产投资税收抵免;(3)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4)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税收抵免,以及(5)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除本文第二部分所列举的清洁能源汽车税收抵免措施外,中方指出,《通货膨胀削减法案》扩展和修改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某些已有的“投资税收抵免”(ITC,即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提供税收补贴)和“生产税收抵免”(PTC,即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生产提供税收补贴)的条件。在ITC和PTC条款下,如果可再生能源项目中,项目使用的钢铁(steel/iron)必须100%在美国生产,且项目使用的制造品(manufacturedproduct)美国本土制造占比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税收抵免的额度将比基本的税收抵免额度增加10%。项目中使用的制造品的美国本土制造占比随时间而变化,也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类型有关,例如,针对光伏项目,要求制造品的美国本土制造占比需达到40%,而这一比例将在2026年之后提高到55%。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中的上述补贴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下的多项规则:违反GATT协定第1.1条(最惠国待遇):清洁能源汽车补贴措施设置了电池关键矿物质要求、电池组件要求及装配要求,也要求清洁能源汽车的制造商不包括所谓的“受关注的外国实体”(含中国),美国没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中国的产品与美国给予原产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同样的优势、优惠、特权与豁免。违反GATT协定第3.4条,TRIMs协定第2.1及第2.2条(国民待遇):清洁能源汽车补贴措施、两项ITC措施及两项PTC措施均包括以原产于美国的产品为获得优惠政策的条件,没有给予原产于中国的产品不低于原产于美国的同类产品的待遇。由于上述措施均可能涉及投资活动,也会违反TIRMs协定下的国民待遇规则。构成SCM协定第3.1(b)条及第3.2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清洁能源汽车补贴措施、两项ITC措施及两项PTC措施均是含有以使用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而非进口产品为条件的补贴措施,构成SCM协定第3.1(b)条及3.2条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图片来源:Unsplash.com四案件前景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equitable,fast,effective,mutuallyacceptable)为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的独特贡献。自1995年以来,WTO成员方已向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624起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三个主要的解决争端的阶段:磋商阶段、专家组阶段、上诉阶段。中国此次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尚处于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即磋商阶段。如双方未能经磋商程序解决争端,中国可以向WTO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经过审理会形成一份关于法律分析和裁决建议的详细报告。当事成员方若对裁决建议有异议,则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审理形成最终裁决。但当前WTO的上诉机制存在问题。一般而言,WTO上诉机构由7位常设法官组成,审理案件需要3名法官共同完成。2017年开始,上诉机构的7位常设法官任期接连到期,美方一票否决法官遴选,上诉机构开始出现危机。2020年11月30日,仅剩的中国籍法官赵宏任期届满,自此上诉机构停摆。上诉机构停摆并不等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停止运作。自2020年以来,各成员方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30余起案件,目前均处于磋商阶段。处于专家组阶段的案件仍在正常审理中,例如,在2024年3月26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澳大利亚风塔等三种产品相关措施世贸争端案(DS603)发布专家组报告,报告称澳方对华风塔、铁道轮毂和不锈钢水槽等三种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中的各项被指控措施是否违反非歧视原则,是否构成SCM协定第3.1(b)条及3.2条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进口替代补贴的案件并不多,若案件进入专家组程序,专家组如何认定这一争议问题,将备受关注。一个运作良好、公正且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支柱,上诉机构停摆的直接影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对贸易争端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在上诉机构危机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可能将陷入悬而未决的状态,但是,双方也仍有可能通过磋商、斡旋、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但无论结果如何,中国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本案争端、维护自身利益,该行动本身就能体现出中国始终致力于为WTO争端解决恢复运作做出努力,依然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END吴奇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涉外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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