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万益资讯2008-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8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9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万益资讯
万益快讯|万益律师孙祖超参加2024年机关干部组团开展“志愿服务暖民心”活动
2024年9月14日上午,2024年机关干部组团开展“志愿服务暖民心”活动在北海市疍家小镇创意集市举办,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孙祖超律师受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现场开展公益法律咨询。图为活动现场孙祖超律师向现场群众介绍了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积极引导群众们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群众也纷纷提出自己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孙祖超律师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实践经验,耐心和细致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为群众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图为孙祖超律师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北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顾问、公司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投融资、劳动用工管理、刑事辩护等业务为专长。被评为北海市2015至2019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率先在北海市律所中实现公司化管理,破解传统律师“单打独斗”工作模式的缺点和瓶颈,确保“文件有审核、案件有讨论”,力争为客户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服务。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其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武警北海支队、北海一中、北海三中、第六幼儿园、创视天成、城视科技、鼎烽塑胶、龙浩光电、北投环保水务、德宝地产有限公司等。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业务秘书微信【长按二维码添加好友】往期推荐▪万益讲堂开讲:孙鹏教授讲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万益荣誉|本所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万益讲堂开讲:赵万一教授讲授《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未来司法的影响》▪万益快讯|“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康煜秘书长一行到本所调研
更多
万益快讯|万益贵港办公室与贵港山东商会举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签约仪式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2024年9月12日,贵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室在贵港市工商联合会举行揭牌签约仪式。贵港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洪翔,贵港市工商联副主席宋殷,贵港市律师协会会长马彬华,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冰等20人出席仪式。图为签约仪式现场签约仪式上,甘冰律师与贵港山东商会常务会长毛贵聘作为代表签订了《贵港市“万所联万会”公益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甘冰律师表示,万益律师将通过与民营企业携手开展“法律进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营造重商护商氛围,帮助民营企业应对法律风险,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用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图为签约现场下一步,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将常态化开展“万所联万会”活动,进一步加强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往期推荐▪万益讲堂开讲:孙鹏教授讲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万益荣誉|本所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万益讲堂开讲:赵万一教授讲授《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未来司法的影响》▪万益快讯|“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康煜秘书长一行到本所调研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