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实务
万益资讯2016-11-22
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 覃贵才律师
集体林权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50年代初至今,我国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改革,即土地革命、人民公社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农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改造。家庭承包经营权得到立法的确立和林权的物权化,使得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森林资源直接关系到经济、生态、社会效应的实现,国家为了保障农村人口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避免农业人口因失地而引发政治、经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同时为了实现“两型”社会的转变,维护国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国家对森林资源经营和流转进行了严格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宪法》、《土地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各省制定颁发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就林权流转及林权流转登记进行如下研判。
一、林权的和林权流转概念、内容
(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即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本文所研判的仅为集体所有制林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林权主要设四个权益: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集体林权流转的概念
集体林权流转: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包括林地、林木被国家征占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二、林权的权属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上述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森林归集体所有。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上述法律规定林木所有权归属由营造林木的单位(含国有、集体)个人、承包者所有。
三、林权流转
《森林法》对森林进行了分类,林权流转有较严格的法律约束,有部分权益是法律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如林地所有权是禁止流转的(林地征收征用是例外),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是限制流转的,在办理林权流转业务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避免触碰法律禁令,导致林权流转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不利后果。
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权。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1、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2、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3、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4、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流转的。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限制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权,不得进行转让;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十条】。
(一)农村家庭承包户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农村家庭承包户林权流转包括自留山、自留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流转。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把集体土地使用权(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农村家庭承包户,农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改造过程中,政府所发放的《林权证》虽然是以家庭户主个人名字办理的,但《林权证》所涉及的物权化权利却是整个家庭承包户所共有,家庭其他成员也拥有共同处分的权利。当事人在办理林权流转时应当注意尽可能要求已成年的家庭成员都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确认,以免其以共同权利人的共有权受到侵害为由对林权流转效力提出抗辩。
集体土地发包给家庭承包户的,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家庭承包户享有的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集体林权的流转
1、集体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范围: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2、集体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方式: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通过上述方式流转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3、集体成员的优先权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4、流转程序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承包方的权利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6、资产评估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依法可以流转的林木,流转的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同意。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流转价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如果是未成年林,不到采伐期限,不立即采伐的,还应当对林地使用权同时流转。
四、 林权流转登记
1、流转登记
林权发生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变更登记申请应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共同办理。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不动产登记办法,到时林权流转登记机关将由不动产登记局统一办理。以林权作为合作条件的,可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但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抵押
林权如需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已办理抵押的林权如需流转的,事先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流转无效。
3、流转登记程序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流转合同;2、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宗地位置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3、林权证书;4、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按其规定执行。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以物权化法保护了农户的林权权益,为集体林权相关权益人对林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户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做大做强林业产业,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在办理林权流转实务时,应当做到:一要保障遵从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关政策精神,避免林权流转无效;二要维护当事人自主权,保障当事方的权利自治,促进林权交易发展,实现林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要着重审查林权流转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林权流转不当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